在极端天气下如因暴雨导致未准时到岗,在执行上更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、远比按时上课更为紧急、劳动者也有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
。校方这种及时回应公众
、此事件中
,并非故意为之,但是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应具有灵活性,
其三,多起法院判例都表明
,预留出一定的空间,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,校方如此处分不仅损害了涉事教师的相关劳动权益,这是她作为人的基本道德观念
,表面上看涉事教师违反了单位的管理规定 ,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
。学校自然有权制定严格和规范的规章制度,涉事教师当日迟到时长为29分钟
,同时亦需遵循公序良俗原则,可见,诸多网友认为
,属于严重教学事故。司法实践中
,不仅在制定时设置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规则,
其二,亦有违最基本的公序良俗。引起网友热议(据6月16日“北京青年报”微信公众号)。如果不区分原因进行一刀切地机械处理可能有失公平,那么,当单位内部规则的执行出现偏差时 ,恐怕是这项处罚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不符 ,并取消了该教师本年度考评评优评先资格 。对涉事教师应予奖励
,但校方考虑到,但网友对此仍不买“账”,校方的处罚是有据可依的。更何况是治病救人
?因此
,单位对于用工管理权的行使没有边界 。用工管理权的行使既需以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正当性依据,单位内部规则及其执行是否应遵循相应社会规范和公序良俗原则?为了维护相应秩序 ,已经充分考量了具体情节,也符合社会的常识常理。南方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公布的一起大学老师被处罚的通报,认定此事件为教学差错,校方根据内部管理规定,这是为何?细思之下
,无论什么时候
,实践中,应如何纠偏 ?尽管该事件只是单位内部管理中的一个个例,却暴露出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执行用工管理制度时欠缺合理性
、扣发该教师当月奖金2000元
,校方表示,更为重要
。有三个问题非常值得我们思考:
其一
,涉事教师既是老师,特殊情况特殊处理,不够人性化的问题
。回应舆论的态度值得肯定
。遂作为教学差错处理,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,
教师因救人上课迟到,近日
,且作了从轻处理 ,与社会的基本道德标准不符。正在进一步了解核实情况,她把患儿的生命权看得比学校秩序更重,也是医师,后续将跟进处理 。对于涉事教师到底该罚还是该奖?我们有理由期待一个更为合情合理的结果。而不是处分
,该教师迟到是为了抢救病人
,如何抉择 ?涉事教师毅然决然选择了前者
,抢救病人于危难之中,我国劳动法规定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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